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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管理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11 Tag: 点击: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管理学院教学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第二条  所有教学人员,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学院针对教学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院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和高效率的教学管理队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全面主持教学工作;教务办是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宏观调控,全面督导、检查,对教学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各教研室是教学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本院教学工作的落实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教学管理实行院、教研室两级管理,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六条  教学各部门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教学计划管理、课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由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质、任务,按照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知识能力结构等要求组织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由教学目标、招生对象、学制、知识能力结构、就业岗位()、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时数、实践与技能教学、考试考查、理论与技能教学计划表等要素组成,各部分均有必要的说明。
   
学院应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是:教务办组织相关教研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初稿,经教学副院长审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制定实施性计划的要求是:应保证必修课程合理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修课的科目和课时;制订理论和技能教学并行的教学计划表,明确阶段测验内容及时间;在开设的各门课程中对技能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学院应首先在部分专业试行弹性学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八条  学院应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开办新专业之前,必须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充分的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要有完整的论证材料,并创造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和设施设备等)。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的专业,学院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并参照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订本专业的试行教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订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
   
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表和必要的说明。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一学期确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动,但允许在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的调整。调整意见由专业教研室提出,经系、教务办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教参管理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重要教学文件。对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一般应采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通常由制订大纲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课程性质任务要求课时分配理论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课程教学大纲必须充分体现教学计划中对本课程技能教学的要求,要具体落实技能教学的内容、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配套教学大纲的内涵不适应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时,学院应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若某些课程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学院应制订试用教学大纲。实施性和试用教学大纲由专业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制订,经系、教务办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编制授课计划,安排教学进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需经专业教研室和教务办批准,不得随意减少技能教学时数。
   
第十三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应首先选用国家教育部的统编规划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他教材,但须经教研室、院研究报教务处批准。对于难以选择适用教材的课程,学院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定、自编教材或讲义须经教务处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的教材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都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教务办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汇总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学院应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审工作。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要特别重视实训教材的建设,积极开发院本教材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不可随意发放教学参考资料,确有必要的,须经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随教材一并发放。

    第五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务办拟定,经院长办公会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教研室,学院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于学期结束时做好总结。
   
第十八条  教务办、教研室应按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计划表。工作计划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做出总结。
   
第十九条  校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应包括:学年和学期的起止时间;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寒、暑假起止时间;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各教研室严格按照校历进行教学时间的安排。

第二十条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教学实习、公益劳动、考试日期等内容,由各教研室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教务办批准汇总。下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应在放假前二周编好,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作为任课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教务办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系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经院长审核,于放假前一周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熟悉教学大纲,在通晓教材内容、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应完整、规范,实践性教学、阶段测验、考查、考试应在计划内列出。学期授课计划应于开学前一周完成,经教研室讨论,教务办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由教务办、专业所在教研室、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和教师分别留存。如需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表是协调安排各专业班级所授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以及教学进程顺序等环节的调度依据,是使全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课程表包括总课程表、教师任课一览表和班级课程表。课程表由教务办编排,院长审批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原则上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办主任审签后报院长批准。班级需临时停课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办下达通知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室日志是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及掌握学生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认真逐项填写。系每周应汇总检查一次各班级的教室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教务办和教研室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组织教案检查、听课督导、学生成绩分析等多种形式掌握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
、制定全院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2
、检查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任课教师配备、教材供应、教学设施配备、实习基地落实等情况;
    3
、办理学生升留级手续,组织学生补考;
    4
、发放课程表、教室日志、教学情况记录、学生成绩登记表、作业批改记录等;
    5
、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填写新生学籍卡,统计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等学籍管理数据;
    6
、制定新教师的培养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部署新教师的培养指导工作;
    7
、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院档案室;
    8
、组织期初教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检查教学进度、督促检查教育教学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教学质量考评、分析教学质量,检查实践性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期中教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
、制定或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2
、根据教材建设规划,联系征订教材,组织院本教材的编写。
    3
、编制下学期校历等教学用表;
    4
、督促下一学期任课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并进行审批;
    5
、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组织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6
、组织学期教学质量考评和教师年度(学年)业务考核,学生成绩分析及检查教学活动执行情况;
    7
、组织期末教学检查;
    8
、统计学生的成绩和考勤,确定、通知下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和补考时间;
    9
、进行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10
、汇总审核各系提报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计划;
    11
、为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
、上级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
、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教务办和教研室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4
、教学质量检查的原始资料及结果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
、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
、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
、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建档,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并另立副本由教务办保管。
   
第三十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院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训)指导书;
    2
、教材使用情况说明表;
    3
、校历、教学实习进程表、考试课一览表、课程表和教学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
    4
、考试试题样卷,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等;
    5
、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成绩分析表;
    6
、学期授课计划、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大纲及其他原始资料;

   
院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办负责收集、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二)教研室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训)指导书;
    2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与调整情况说明;
    3
、校历、课程表、教学实习进程表、考试课一览表、调课审批单、教室日志;
    4
、教师业务档案
    ①
教师登记表
    ②
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译文、教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
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材料及奖惩材料;
    ④
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⑤
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约等材料和复印件;
    ⑥
教师教研活动记录;
    ⑦
教师业务考核等其它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材料。
    5
、学期授课计划、教案、听课记录、作业批改记录、辅导答疑记录;
    6
、学生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学生成绩单、试卷分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7
、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体系、考试模式改革材料;
    8
、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材料。
   
系教学业务档案由各系负责收集建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
、学籍卡;
    2
、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名单;
    3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级及奖惩等文件;
    4
、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统计表;
   
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办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二条  坚持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和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重视教学各环节的教学质量,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计和监控始终围绕培养高质量人才进行。
   
第三十三条  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与相应的奖惩制度。通过教学质量的动态管理,促进学院合理、高效地利用各种资源,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全面提升我院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监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监控、专业设置监控、教学过程监控。
   
第三十五条  加强信息反馈监控,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机制和追踪调查机制。从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聘请学生为教学信息员,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学生对教学情况的各种反映,指导和改进教学。通过对毕业生岗位适应情况的调查及对学院教学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和指导教学,以适应社会需求。
   
第三十六条 成立教材审定机构,对各系、各专业所选教材的适应性、科学性、文字水平及印刷质量等进行评估认定。建立教材质量调查反馈机制,就教材内容的先进性、编排体系的合理性、教材对本院的适应性等方面征求教师、学生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整理和归纳,及时反馈到系和教研室。
   
第三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方式主要有:质量检查;系教学工作评估;专业建设评估;课程评估;管理纠偏;质量跟踪等方面。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学院要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等课程的教学,并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无产阶级人生观的教育,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创业教育,法制教育美育教育等,要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三十九条  体育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指导。组织好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如各种体育比赛和学院运动队的训练,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和终身体育意识。
   
第四十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将美育、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学院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技能教学、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要有计划地开展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质量意识、社交能力、竞争和合作精神,开拓和创业精神;要有组织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应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
   
第四十二条 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场所、体育运动场地优先满足常规教学需要,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本规范由教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